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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康志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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