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楊白珊
曹改英
辜望姣
周喜榮
陳蓮英
劉小平
巫祥碧
蔣少云
巫祥敏
周芳平
高瑜
陳利娜
肖玉姣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占用如附表「房屋編號」欄所示門牌號碼房屋,而本院前核定占用房間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各房屋起訴時價額」欄所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房屋編號 各房屋起訴時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楊白珊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春樓:房號202、206。
51,650元 1,500元 2 曹改英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209、211、216。
98,135元 1,500元 3 辜望姣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春樓:房號217、222、224。
77,475元 1,500元 4 周喜榮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205、207。
98,135元 1,500元 5 陳蓮英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春樓:房號205、211、214、216。
103,300元 1,665元 6 劉小平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121、319、320、321、322、324。
196,269元 3,150元 7 巫祥碧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307、317。
65,423元 1,500元 8 蔣少云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229、231、234、236。
130,846元 2,160元 9 巫祥敏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304、305、313。
98,135元 1,500元 10 周芳平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齡樓:房號111、114。
51,650元 1,500元 11 高瑜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春樓:房號201、204。
51,650元 1,500元 12 陳利娜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122、126、220。
98,135元 1,500元 13 肖玉姣 新北市○○區○○路000號長壽樓:房號219、221、222、224。
130,846元 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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