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林俞夆
訴訟代理人 吳冠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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