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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宋寶君
被 告 劉金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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