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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林玉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幸春間清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2,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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