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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鐘聰閔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 告 鐘英哲
鐘珮文
鐘昱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 告 鐘高雪
被 告 鐘淑芬
鐘淑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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