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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萬代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稱:御成建
法定代理人 高宏文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呂宗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沈怡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被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重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被告呂宗璘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宗璘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偵查中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提起公訴,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復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號檢察官起訴書(附於限閱卷)可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亦同意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113年7月16日所具民事準備(一)狀第2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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