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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展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欽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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