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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蕭碧玉
法定代理人 謝慧慧
訴訟代理人 謝春慧
張恩賜律師
被 告 謝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4日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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