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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李華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河、蕭靜玫、翁月春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計算式:50,000元+40,000元+30,000元=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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