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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余瑞祥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柯拔希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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