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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 告 吳慶輝
翁聰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峻瑀律師
被 告 楊文廣
高泉榮
賴一鳴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 告 李振銘
林文欽
郭文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葉立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金字第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貝公司)向其投保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嗣於民國103年至108年間,被告吳慶輝等人從事循環假交易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在製品金額以虛增盈餘等不法行為,致使東貝公司103年第1季財務報告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均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359號、第21224號、第23647號起訴在案,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被告吳慶輝、翁聰智、楊文廣、高榮泉有罪;
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被告賴一鳴有罪在案。
遂經訴外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代表3119位投資人向東貝公司暨其董監事,及相關應負責之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金字第41號審理中。
經投保中心與原告協商後,針對東貝公司非刑事被告之22位職員造成投資人受有損害部分達成和解,並由原告給付投保中心新臺幣1億1,999萬元保險金,因此原告於此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關係代位東貝公司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致投資人受有損害構成侵權行為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該部分(即被告對於投資人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現由本院109年度金字第41號侵權行為事件審理中,則本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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