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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劉恆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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