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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郭政賢(郭長俊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瑞雯
黃國樺
王春子
王明宗
陳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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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一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1號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有原告提出之起訴書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復同意於系爭刑案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112年8月28日所具民事陳報狀),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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