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223,2023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洪國閔
代 理 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劉志峰 黃靖惠 110年4月1日 250,000元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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