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淮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綜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26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源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新莊分行 111年9月30日 3,570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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