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341,2023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蔡呂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票 日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游時韋 游雅雱 103年9月30日 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 26,340,000元 34409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