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展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純瑜
代 理 人 樊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立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華大維 永豐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2月28日 337,26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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