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張菊芳
代 理 人 賴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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