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温宥基
代 理 人 李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賈魯華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111年12月16日 169,000元 AD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