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368,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劉楊小蘭即眾合群自助餐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高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惠文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 112年2月15日 72,64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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