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369,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賴麗雯即賴簡伶英之繼承人


賴東揚即賴簡伶英之繼承人


賴慧嬪即賴簡伶英之繼承人

賴東顯即賴簡伶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00ND0000000 0 5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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