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賴東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86ND0000000-0 22 22,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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