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黃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黃淑芬 板信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3月31日 7,950元 C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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