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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李智傑即李景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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