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375,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楊麗貞即松坂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忠孝分行 112年3月8日 62,58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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