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382,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戴林月里
訴訟代理人 戴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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