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張楊翌即張金輝之繼承人
張冠球即張金輝之繼承人
張冠英即張金輝之繼承人
兼 共ˉ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煖珠即張金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75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