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青年日報社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杰
代 理 人 林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呂文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9月11日 12,500元 HCA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