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陳麗英即萊德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郁舜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112年4月20日 120,500元 QA585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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