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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鄭周彩玉
非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伍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3 1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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