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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潘俊男即久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晶彩股份有限公司 邱顯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12月31日 21,63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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