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412,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馮惠群(即黃清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件 91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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