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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蕎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鹿渟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6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新銀行 永和分行 台新銀行 永和分行 112年2月13日 78,5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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