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晴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南
訴訟代理人 林宜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劉世邦 華南商業銀 行土城分行 112年3月28日 35,465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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