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424,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吳明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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