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聯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 土城分行 碩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鐘日隆 112年2月28日 16,380元 FR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