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587,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聯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 土城分行 碩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鐘日隆 112年2月28日 16,38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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