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590,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張雅烈
張竟秀
張意文
共同代理人 賴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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