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俞偉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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