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信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璨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信億木業有限公司 楊璨榜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1年3月10日 508,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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