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06,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宏宜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峯
代 理 人 黃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北土城分行 109年10月22日 51,000元 ED918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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