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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1 38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000000-0 1 357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1 218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1 59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000000-0 1 270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1 656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000000-0 1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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