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15,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呂美柔即宏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成芳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2年6月30日 22,575元 U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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