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徐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徐玉琴 合庫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6月30日 9,57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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