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21,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翁資生
代 理 人 莊阿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翁資生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7月30日 23,504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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