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代 理 人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偉 陽信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1月31日 299,959元 AG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