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3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林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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