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除,631,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尤秋娥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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