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九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隆
代 理 人 邱于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波羅蜜印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2年1月31日 23,193元 P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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