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高尚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萬來 永豐銀行 林口忠孝分行 112年7月23日 1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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